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抱居兴业街133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委会三乐公路劳村路段3A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愉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2月22日询问当事人,***、清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愉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清新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愉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被诉侵权产品在冷水进水管处,分二路各设置一个二通阀的技术特征,与***的专利号为20151013XXXX、名称为“常温饮水机高温杀菌的直接进冷水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冷水进水管位于热交换处的后段设置自控定时三通阀”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一)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利用冷水管上的三叉口处设置自控定时三通阀实现二股冷水水流的自控定时切换功能,使得进行高温杀菌时冷水不流经热交换处管道,而是经直流冷水管直接流入加热水箱;正常放温水时冷水则不直接流入加热水箱,而是流经热交换处管道后,再进入加热水箱。(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两个自控定时二通阀替代涉案专利的自控定时三通阀,将其中一个二通阀设置在三叉口通出的通向热交换器的冷水管上,另一个二通阀设置在三叉口通出的直接通向加热水箱的冷水管上,通过分别打开和关闭这两个二通阀,同样能实现二股冷水水流的自控定时切换。二通阀和三通阀都是常见的水管连接阀,二者完全可以自由替换,都能实现对水流进行打开和关闭的切换功能。运用两个自控定时二通阀可以替换一个自控定时三通阀,这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原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愉升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涉案专利使用三通阀控制三路水路来实现消毒目的,愉升公司使用两个电磁阀控制二路水路来实现消毒,愉升公司的消毒技术管路为旁通接法,并非清新公司所述的两个二通阀替代清新公司专利的自控定时三通阀的方法。同时与清新公司专利中自控定时三通阀的接法也有所区别,清新公司专利的自控定时三通阀设置在热交换器后段,而愉升公司的电磁阀设置在热交换器前段。愉升公司没有侵害涉案专利权。(三)清新公司使用的技术未能覆盖被诉侵权技术。涉案专利的自控定时三通阀自带定时功能,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电磁阀没有自控定时功能,而是由机器主板来控制电磁阀开关,达到高温消毒目的,并且现在的技术已经发展到物联网后台远程定时控制,可见定时控制水路并不是清新公司独有的技术。***、清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清新公司起诉请求:1.愉升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愉升公司赔偿***、清新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3.诉讼费用由愉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清新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愉升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愉升公司原审辩称:1.高温消毒是一种常识和方法,并非涉案专利特有。2.涉案专利技术未能覆盖愉升公司的技术。3.***、清新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委托公证处保全证据后,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4.***、清新公司存在钓鱼维权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1◊与涉案专利相关的事实 ***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涉案专利,于2017年4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涉案专利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时间为2021年2月1日。清新公司是涉案专利有效期内的普通实施被许可人。 本案中,***、清新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即:“常温饮水机高温杀菌的直接进冷水装置,包括饮水机的加热水箱(1),加热水箱(1)有进水口和出水口,进水口连接冷水进水管(2),出水口连接热水出水管(3),冷水进水管和热水出水管设置热交换处(4),从热交换处出来的热水出水管连接放水部件(5),其特征在于冷水进水管(2)位于热交换处(4)的后段设置自控定时三通阀(9),自控定时三通阀连接直流冷水管(7)的一头,直流冷水管的另一头连接进水口与热交换处(4)前段之间的冷水进水管上,冷水进水管的冷水流经自控定时三通阀(9)后不通过热交换处(4),而是经直流冷水管(7)、进水口流入加热水箱(1),加热水箱(1)中放出的热开水在热交换处免受冷水的影响,对包括热交换处管段在内的热水出水管和放水部件进行高温杀菌。”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6]段有如下记载:“本发明是常温饮水机高温杀菌的直接进冷水装置,所述热交换处前段的冷水进水管上设置三通自控阀,直流冷水管的另一头连接在三通自控阀上。三通自控阀的一通连接热交换处初始段的冷水进水管,二通连接加热水箱处的冷水进水管,三通连接直流冷水管的另一头,当要对热交换处和放水部件进行高温杀菌消毒时,关闭一通,而二通、三通打开,防止冷水从热交换处初始段流入与热水进行热交换,而放常温水时,则关闭三通,将一通、二通打开。” (二)与侵权相关的事实 浙江省台州市永宁公证处(2017)浙台永证字第2226号《公证书》显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8月10日下午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道××段××村××内的龙之峰物流,提取了型号为YS-4QH的商用净化饮水机一台。提取行为结束后,***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公证人员一同将上述饮水机运回至该公证处。在***的委托代理人对该饮水机先行拆封后,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再对该饮水机进行加封,最后将封存后的物品交***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原审庭审中,***、清新公司出示上述公证封存实物。打开后,内有饮水机(以下称被诉侵权产品)一台。打开柜门,产品标签印有“愉升YUSHENG”标识及“商用饮水设备”“佛山市顺德区愉升节能饮水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工业区××号,电话:0757-2890****、400-670-9189,网站:×××.cn”等字样。***、清新公司称该产品是以案外人台州市黄岩美顺净水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顺公司)的名义于2017年8月8日向愉升公司订购取得,单价3050元,有发票为证。愉升公司承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括饮水机的加热水箱,加热水箱有进水口和出水口,进水口连接冷水进水管,出水口连接热水出水管,冷水进水管和热水出水管设置热交换处,从热交换处出来的热水出水管连接放水部件;在冷水进水管处分为两路,各设置了一个二通阀;两通电磁阀连接直流冷水管的一头,直流冷水管的另一头连接进水口与热交换处前段之间的冷水进水管上,冷水进水管的冷水流经两通电磁阀后不通过热交换处,而是经直流冷水管、进水口流入加热水箱,使得加热水箱中放出的热开水在热交换处可免受冷水影响,对包括热交换处管段在内的热水出水管和放水部件进行高温杀菌。***、清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两个二通阀代替一个三通阀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冷水进水管位于热交换处的后段设置自控定时三通阀”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愉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个二通阀不等同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三通阀,理由是涉案专利使用的是自控定时三通阀,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电磁阀,没有自控定时的功能;被诉侵权产品水管分为两路,水流经过三通管后分成两个直流冷水管,其中一路经热交换器进入热水胆,另一路直接进入水胆。当温开水管道要消毒时,控制系统会关闭经热交换器的水管上的电磁阀,同时打开直接进水胆的水管上的电磁阀。 愉升公司为证明没有侵权故意,提交了其名下以下专利文本为证:1.专利号20162117xxxxx号、名称为“不锈钢热交换器及安装该热交换器的饮水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2016年11月3日,授权公告日:2017年9月1日);2.专利号20192144XXXXX号、名称为“一种具有热能回收功能的饮水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2019年9月2日,授权公告日:2020年6月26日)。***、清新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专利申请日均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且技术方案不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三)***、清新公司的赔偿请求及其他事实 ***、清新公司请求酌定赔偿数额,酌定因素为:1.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2.该类产品价格较高,被诉侵权产品售价3000余元,专利产品售价5000余元;3.愉升公司侵权时间长,***、清新公司自2017年取证后,愉升公司一直在扩大生产,生产销售范围已经超出了广东省,对专利产品销量造成较大影响;4.涉案专利实现了全管用热水消毒,属于开创性专利,在整个产品中的利润率达到50%,技术贡献率达到70%-80%。5.愉升公司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本较高。 合理费用方面,***、清新公司提交了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发票、公证费发票等。 另查明,愉升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6日,注册资本1003万元,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节能设备、饮水设备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清新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如落入,愉升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清新公司最早于2017年8月10日取得涉案产品时知道愉升公司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清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即知道专利权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愉升公司认为***、清新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关于双方争议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冷水进水管处,分两路各设置了一个二通阀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冷水进水管位于热交换处的后段设置自控定时三通阀”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问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6]段“三通自控阀的一通连接热交换处初始段的冷水进水管,二通连接加热水箱处的冷水进水管,三通连接直流冷水管的另一头,当要对热交换处和放水部件进行高温杀菌消毒时,关闭一通,而二通、三通打开,防止冷水从热交换处初始段流入与热水进行热交换,而放常温水时,则关闭三通,将一通、二通打开”的记载,若将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一通、二通均打开,由于不能关闭三通,导致直流冷水进入,不能实现专利方案所述的放常温水的效果,除非另外增设支路管道、通过不同的方法控制电磁阀间的具体通断。在管道设计中通过控制芯片来控制不同组合电磁阀件的通断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涉案专利自拟定“自控定时三通阀”可分别对应一通、二通、三通等三个管口均可作通断操作,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两个电磁阀仅控制两个相应管道在技术手段和效果上均存在区别,应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等同。愉升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失与专利方案上述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成立,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愉升公司的不侵权抗辩成立,***、清新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清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1◊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涉案专利共有两项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2内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常温饮水机高温杀菌的直接进冷水装置,其特征在于热交换处(4)前段的冷水进水管(2)上设置三通自控阀(6),直流冷水管(7)的另一头连接在三通自控阀(6)上。”关于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段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已有技术存在的缺点,提供一种高温杀菌时,冷水进水管不流经热交换处,使加热水箱出来的热开水流入所有热水出水管和放水部件,高温杀菌完善的常温饮水机高温杀菌的直接进冷水装置。”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5]段记载,其高温杀菌消毒过程为:“当要对热交换处以及放水部件都进行杀菌消毒时,将自控定时三通阀一通和二通打开,而将第三通关闭,这样冷水只能从冷水进水管和直流冷水管直接流入饮水机的加热水箱中,由加热水箱将水加热至100℃后,热水从热水出水管放出,由于第三通关闭,冷水无法经第三通流入热交换处,因此100℃的热水在经过热交换处时不会降温,由热水直接对热交换处的热水出水管进行高温杀菌消毒,之后热水再流至放水部件,并对放水部件进行高温杀菌消毒。”放常温水的操作过程为:“当要放常温水时,只要关闭第二通,打开第三通,冷水进水管的冷水便流过热交换处与热水出水管的热水进行热交换后再流入热水水箱,热水出水管的放出的水便为常温(40℃左右)开水。”◊2◊关于涉案专利许可使用情况2017年5月25日,***与清新公司就涉案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清新公司使用,鉴于清新公司的股东为***及其直系亲属,暂为免费许可使用。◊3◊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原审中愉升公司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示意图,清新公司认可该示意图的真实性,同意以该示意图显示的结构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该示意图显示,冷水经净水器流出后,经过第一个三通接头(以下简称三通接头1)分为两条水路,两条水路上各设置一个可以控制通断的进水电磁阀,一路流经热交换器后,与另一路通过另一个三通接头(以下简称三通接头2)再次连接,共同流向水胆(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加热水箱)。关于电磁阀的控制,愉升公司原审中认可,所有电磁阀均为电动,由编写了程序的电路板进行控制,有自动定时功能。(四)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情况关于损害赔偿方面,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权利人损害、被诉侵权人获利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二审中,本院向愉升公司释明,要求其提交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利润等情况的证据并作出说明,愉升公司称***、清新公司通过美顺公司向其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定制产品,是唯一一台如此装配的饮水机,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050元,成本为2606.84元,获得毛利为443.16元。***、清新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4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3050元,愉升公司对此无异议。***、清新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万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愉升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如侵权成立,愉升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专利包括多项权利要求的,结合说明书理解专利技术方案时应当注意说明书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对应性,避免将说明书中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用来解释独立权利要求。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自控定时三通阀的问题。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对“自控定时三通阀”进行说明,***作出的解释是权利要求1中的“自控定时三通阀”是一个连接控制器和控制主板的三通电磁阀,其自控定时功能是通过用户在控制主板上预先设定“开”“关”时间,到了设定时间,控制主板(内置程序)即向控制器下达指令,控制器再给三通阀下达电信号,三通阀执行该指令,作出相应阀门“开”“关”的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控定时三通阀”这一词语,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并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发明内容和实施例,能够做出上述理解。愉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电磁阀没有自控定时功能,而是由机器主板来控制电磁阀开关,达到高温消毒目的,不同于涉案专利的自控定时三通阀。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自控定时三通阀并未限定电磁阀不能与三通接头分体设置,三通接头加电磁阀的结构仍然属于三通阀的范畴。被诉侵权产品在冷水进水管位于热交换处的后段对应位置安装的三通接头1对应涉案专利的自控定时三通阀,并且分别在流出三通接头后流入热交换处的冷水进水管处、注入加热水箱的直流冷水管处分别安装了电磁阀,通过三通接头1及两个二通电磁阀配合交替开合,可以实现两个出水通路分别连通关闭的作用。关于自控定时功能,无论系通过在三通阀上自带的定时功能还是通过机器主板或者远程控制系统进行定时控制,均能够实现自动定时功能,涉案专利并没有对此作出限定,被诉侵权产品通过机器主板控制电磁阀开关,能够实现自控定时的功能,与涉案专利的自控定时三通阀实现的作用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自控定时三通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高温消毒及放常温水的水路设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相同的问题。权利要求1记载了该装置进行高温杀菌的执行步骤,说明书[0005]段进一步解释了通过控制自控定时三通阀分别执行高温杀菌和放常温水的过程。根据说明书[0005]段中“自控定时三通阀的一通连接冷水进水管的一头,二通连接直流冷水管的一头,三通连接通往热交换处的冷水进水管”的记载,通过控制自控定时三通阀进行高温杀菌消毒及放常温水的过程为:高温杀菌消毒时,第一通、第二通打开,第三通关闭,冷水只能由冷水进水管流经直流冷水管,直接流入加热水箱加热后从热水出水管放出,由于第三通关闭,冷水无法经三通流入热交换处,热水不经降温直接对热水出水管及放水部件进行高温杀菌消毒;放常温水时,第二通关闭,第三通打开,冷水进水管的冷水经第三通进入热交换器与热水出水管的热水进行热交换后再流入热水水箱,热水出水管放出的水经过降温后成为常温水。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对自控定时三通阀的第一、二、三通的界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三通接头1的进水口处、通往加热水箱的直流冷水管处、通往热交换器的冷水进水管处分别对应涉案专利的自控定时三通阀的第一、二、三通。依照被诉侵权产品结构示意图及愉升公司陈述的操作过程,高温消毒时,三通接头1的第一、二通开,第三通关闭,冷水经第二通后再次经过三通接头2分成两路,其中一路进入加热水箱加热,另一路与热交换器连通,由于热交换器的出口被三通接头1的第三通关闭,因此热交换处的水流不通,热交换处不起使用,故加热水管的水直接流向放水部件,从而起到加热消毒作用。上述加热杀菌消毒过程与涉案专利说明书[0005]段描述的过程一致,同理,被诉侵权产品的放常温水的水路走向及控制与涉案专利说明书[0005]段的描述也相一致。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关于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1是否正确的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热交换处(4)前段的冷水进水管(2)上设置三通自控阀(6),直流冷水管(7)的另一头连接在三通自控阀(6)”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0006]段描述了权利要求2涉及的三通自控阀在执行高温杀菌消毒与放常温水时的第一、二、三通的通断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完全能够理解,涉案专利说明书[0005]段与[0006]段分别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将说明书中关于权利要求2的内容用以解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原审法院没有注意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使用“自控定时三通阀”与“三通自控阀”的术语以作区别,将说明书中关于权利要求2的内容用以解释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1,从而得出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错误结论。对此,本院予以指出并予纠正。(二)关于愉升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愉升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愉升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清新公司因愉升公司侵权造成的损失、愉升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情况,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本院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专利的价值及技术贡献度。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解决了对热水出水管和放水部件进行自动定时高温消毒的技术问题,对热水器的技术贡献较大。2.愉升公司的侵权时间及侵权规模。本案公证取证发生于2017年,距今已超过三年;愉升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6日,注册资本达1003万元,专门从事节能设备、饮水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以上事实说明愉升公司的侵权时间较长、侵权规模较大,愉升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仅定制一台的理由无证据支持且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3.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及利润情况。被诉侵权产品为商用饮水机,售价为3050元/台,愉升公司主张其利润为443.16元。以上事实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利润较高。综合以上因素,本院确定愉升公司赔偿***、清新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清新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40元、购买饮水机费用3050元,共计3890元,本院予以支持。***、清新公司还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万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清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293号民事判决;2、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51013XXXXX名称为“常温饮水机高温杀菌的直接进冷水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三、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890元,共计603890元;四、驳回***、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台州市清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