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丰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异12号
异议人:***,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申请执行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124081460。
法定代表人:代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志强,陈沙,上海市建维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才智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杨昆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剑频,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在本院执行丰巢建设有限公司与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执行本院对其作出的《限制消费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异议人***已经被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据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存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喻日全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管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