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巢建设有限公司

丰巢建设有限公司与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2276号之一
原告丰巢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64号商会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代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陈沙,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区才智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杨昆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剑频,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许树良,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丰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赣1002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5万元。2019年6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丰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赣东大道支行;账号:19×××49;户名: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8.5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丰巢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赣东大道支行;账号:19×××49;户名: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继军
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
人民陪审员  历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