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巢建设有限公司

丰巢建设有限公司、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64号商会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代金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才智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杨昆铭,执行董事。
丰巢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抚州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未果。2019年12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5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5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兵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