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巢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与丰巢建设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保243号

申请人: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天,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右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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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