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保243号
申请人: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天,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右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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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