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巢建设有限公司

丰巢建设有限公司与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执保2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江天,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右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南昌市华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8日制作民事裁定书,并对丰巢建设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万元进行了冻结。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丰巢建设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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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樊高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