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