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1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