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某石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5民初7272号 原告:四川某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某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雷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雷律师事务律师。 第三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某石油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24元,减半收取计111.62元,由原告四川某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