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2民初1950号
原告:红安县长祥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红华路(县烟厂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318258674。
投资人:汪世长。
被告: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81MA61UFXF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红安县长祥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红安县长祥建筑架料租赁站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安县长祥建筑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原告红安县长祥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