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1982号
原告:**明通机电设备(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998号。
法定代表人:蓝文凯(PaulNam),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雨,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堰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福贞。
原告**明通机电设备(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明通机电设备(四川)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通机电设备(四川)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冷文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