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财保57号

申请人: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堰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福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生,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凤飞,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华昌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

申请人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88540元,其提供了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常州遥观支行账户3200××××0152存款338854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