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1779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1932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64081242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工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Y3XW68。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工匠建设有限公司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福建工匠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按协议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客观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