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合肥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台路北利港银河新城****,组织机构代码5606641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兴业大厦**织机构代码7373341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合肥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合肥天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