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41606(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7817595U,住所地安徽省费东西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54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二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549号调解书指定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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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