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2执10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41606(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7817595U,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北侧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2018)合仲字第05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按照申请人提供线索,提供材料参与合肥中院对被执行人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分配,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合仲字第0549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