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2民初2569号
原告:麦某,男,1988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青岛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负责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钟某,女,1987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刘某,男,1999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第三人:墨玉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英协海尔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原某,系该局局长。
原告麦某与被告青岛某公司墨玉县分公司、青岛某公司、钟某、刘某、第三人墨玉某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原麦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麦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麦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