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604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7299191D。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5101301976********。
被执行人:四川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街12号1号楼4-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1247XM。
被执行人: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3-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5756068W。
本院在执行四川二八二核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在(2025)川0604执2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力天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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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