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民初1436号
原告: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龙街办眉**路**公里处**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住所地:河**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号158号。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34元,减半收取19867元,由原告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