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2439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1633号智能装备产业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742530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丰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RXL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集中办公区)。
关于申请人山东华潍膨润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丰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鲁0704民初24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丰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