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苍南县某某经济合作社;浙江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27民初3202号 原告:浙江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原告浙江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353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违约金为318661.55元,以3435308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合作社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某合作社将“某某某某道路白改黑建设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承包施工。签约合同价为3679172元;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预付款按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10%支付(支付进度款时按比例扣回),支付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实际完成量的80%支付,进度款付至合同价的80%时将停止支付;待提交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后并办理竣工结算经相关单位审核后付至结算价的98.5%,余款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12个月)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按约进行施工并按期完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9月15日开工,2021年11月1日完工,并于2022年12月1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2024年9月18日,苍南县某某人民政府委托温州市某某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对“某某某某道路白改黑建设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了最终的《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造价金额为3940285元(含税)。原、被告对该工程结算审定结果均无异议并签字盖章确认。后经某某公司多次催讨,某某合作社仅于2021年12月8日支付了504977元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尚欠某某公司工程款3435308元及相应违约金未支付。据此,某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合作社未作答辩。 原告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2.组织机构信息,证明被告主体;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将某某某某道路白改黑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证明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1日完工,并于2022年12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的事实;5.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核定单,证明案涉工程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审价工程总造价为3940285元的事实。 被告某某合作社未提交证据材料。 对某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庭审出示质证,某某合作社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某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某某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定涉案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超过保修期,故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苍南县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浙江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353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合计318661.55元,后续违约金以3435308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32元,减半收取1841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苍南县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