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3737号
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谢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红(特别授权),女,系浦江县建筑业行业协会工程机械分会推荐。
被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吉山二路99号园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悦发。
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川公司)与被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众川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众川公司因“其他原因”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竟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潮丹
代书记员 周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