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3737号

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谢杨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红(特别授权),女,系浦江县建筑业行业协会工程机械分会推荐。

被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吉山二路99号园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悦发。

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川公司)与被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众川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众川公司因“其他原因”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浦江众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竟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潮丹

代书记员 周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