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登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交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环境卫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188/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登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环境卫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3民终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