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2283号
原告:西峡县红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田关乡孙沟村马庄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5PBXC3D。
法定代表人:马红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文晓,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源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菊潭街与丹水桥交叉口向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7YDQL9M。
法定代表人:闫奎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2036436E。
法定代表人:宗清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延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建业五栋大厦D座八层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FDM50Y。
法定代表人:苗振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峡县红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峡县源江水务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延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于2022年6月1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30000元,并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源江水务有限公司、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延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红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预交3466元,退回3191元),由原告西峡县红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江伟
书 记 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