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5执1217号
申请执行人:余志国,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磨山集团山南湾特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志国与被执行人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志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一、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余志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48583.72元;二、武汉佳福节能环保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余志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6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北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