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徐州市矿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桑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311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州华丰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欠原告徐州桑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被告自2019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货款5000元,直至还清时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车管部门均无登记,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多次冻结,均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11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