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皖1003民督215号
申请人:黄山亿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浦园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星云五金塑料封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630号133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黄山亿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我公司与广州市星云五金塑料封条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供货关系。2019年12月11日广州市星云五金塑料封条有限公司确认欠货款209581元,之后又数次发货欠货款51560元,2019年12月17日付款15000元,2020年1月19日付款30000元,2020年4月20日付款32600元,尚欠货款183541元。该欠款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故请求人民法院向广州市星云五金塑料封条有限公司发送支付令,要求其给付货款1835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亿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广州市星云五金塑料封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黄山亿利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83541元。
申请费1361元,由广州市星云五金塑料封条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