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

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与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民初4444号 原告: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48XM。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华**大道**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住河**省长垣县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住河**省长垣县垣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喆,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95744558306X。 住所地:**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兴红路**号15号。 原告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海格起重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计589.5元,由原告河南华北起重吊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