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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沪0115民初53915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3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