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10232号
申请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843228947,住所地:**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或其他相应财产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担保人***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涪城区2栋4**2层3号(不动产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号、绵房市房监共字第××号)的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财产:对登记在申请人***、担保人***名下的位于涪城区2栋4**2层3号(不动产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号、绵房市房监共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以3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