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统一社会代码:9113020068432289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1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上诉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102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8元,保全费20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36元,减半收取计2868元,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