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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10232号之一 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84322894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4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审理***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9)川0703民初10232号民事裁定书,以30万元为限,分别对被申请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7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该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02×××59账户下的存款余额已达到30万元,已满足申请保全限额,该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其他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692022390账户、6********账户、6********账户、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02×××92账户、华夏银行营业部14×××24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50×××3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