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71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78197N。
法定代表人蒋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属于劳动争议提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路××大厦××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京天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聂改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