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2民初2849号
原告: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张家滩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民,系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系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辉,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号。
原告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力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毕兴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开堃
书 记 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