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733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杨伟彬,男,汉族,1965年04月0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第二被告:***,男,汉族,1982年04月0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第三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第四被告:惠州市凌田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上**25号。
法定代表人:林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第一被告杨伟彬、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惠州市凌田外国语学校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缴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等相关立案受理文书已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送达给原告,原告未依法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