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81财保3号
申请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南坛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6004846Y。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
诉讼委托代理人:罗俊恩,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奋远,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汕尾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碣石镇核电站进场路东面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54N9B938。
法定代表人:郑文区。
申请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汕尾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汕尾陆丰碣石支行账号6314********和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内存款,并提供了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函(保险单号:605090112682022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汕尾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汕尾陆丰碣石支行账号6314********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汕尾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东陆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金额以88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宝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思楠
书 记 员 杨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