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速沃达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254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18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1.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930元、执行费9639元。 执行中,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且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均有冻结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