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速沃达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与济宁乐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3065号 申请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乐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汇景国际城B座八层4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乐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乐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乐泰电气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