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02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1237389H。
被执行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霞山村柘塘组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397734239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5栋、9栋80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8)湘0202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5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19年8月19日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19年6月17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财产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微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5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