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02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5栋、9栋8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霞山村柘塘组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湖南新凯龙商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