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19005号
原告:苏州某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苏州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4元(苏州某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