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31行审159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平山县平山镇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彦良,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勤美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里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邵贵晓。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山[2019]1234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主张占地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证和环评手续,有占地协议,申请执行人未查明土地原状、土地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到底是谁,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还是所有权人不明确,不能区分哪些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法占用园地所建,哪些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法占用未利用地所建,未明确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理,土地如何退还,对退还土地的主体表述不明确,对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内容及恢复土地原状条件表述不明确,且认定的地类与提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不一致,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平山[2019]1234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树林
审判员 杨习文
审判员 焦国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