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3027号
原告:***,女,汉族,1951年9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湘韧,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巨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羽,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魏,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楚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娄底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谢爱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思凯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