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保46号
申请保全人: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2886951W。
法定代表人:张楚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梯云东路**(县总工会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40644987Q。
法定代表人:朱宇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被保全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石门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昔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