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元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4执保4026号申请人: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04号5幢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92404992W。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元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6KUCX4。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重庆渝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2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QT7R17。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重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1408.0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外人***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不动产为本次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庆沙伦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重庆元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408.08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