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3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和平桥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5620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4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82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5月13日、6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工商、证券、房产等部门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17.51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天籁牌轿车和三菱牌轿车,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暂不予以处置,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尚未执行的金额为38215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