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8731号
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6KUCX4。
法定代表人:蒋**,总经理。
被告:重庆通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梧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606328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通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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