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1520号
申请人:云南康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西段武警内卫支队后生态家园小区2幢2**1层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O2MA6KXL4H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康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康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49912.6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康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账号:85×××01)银行存款3749912.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尚未执行完毕的,申请人可申请续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