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625民初2528号之三
原告:李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马关县。
原告:汪某,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马关县。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农某,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广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立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云南东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大以古社区华龙南路中天世纪御兴园A区C5-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文山鸿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金石路金石小区C6幢22-4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汪某与被告农某,第三人云南东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鸿基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汪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汪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计1467元,保全费53元,均由李某、汪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