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623民初127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L_[00:02:00]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骆家塘村民委脚魁村21号。***L_[00:02:30]***L_[00:01:4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投***L_[00:03:15]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住址:***L_[00:03:00]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三鑫建材城2组14幢7、8号。
负责人:***。***L_[00:03:30]***L_[00:04:45]***L_[00:04:30]***L_[00:02:45]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建投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L_[00:06:30]***L_[00:06:15]***L_[00:03:45]
被告:***,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放马坪村20号。
被告:云南东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大以古社区华龙南路中天世纪御兴园A区c5-10室。
负责人:***。
***L_[00:07:30]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云南东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