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众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众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426民初172号
原告:玉溪众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正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玉溪众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玉溪众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溪众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云南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还款协议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众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计2850元,由原告玉溪众合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